案情简介:
2017年年底至2018年初,XX厂、B淀粉公司同委托人南宁市M公司购买编织包装袋。2018年2月11日,XX厂向M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付款保证书》,确认XX厂共M公司货款101525元,并承诺尽快付清全部货款。XX厂的股东,同时也是B公司的股东们罗X、陆X、潘X在承诺付款保证书的保证人处签上名字及身份号码。XX厂在《承诺付款保证书》落款处欠款单位上盖章确认。经委托人M多次催款,五被告始终未履行还款责任。
律师工作:
我接到该案后,认真听取了委托人的讲述并查看相关证据材料。我认为,本案中我方证据比较充足,有利于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之前,我查询了被告一、被告二的公司状况,发现这两个被告现在已经债务缠身且已经经营不善;而且其与三被告罗X、陆X、潘X均为被告一、被告二的股东,基于该情况,我建议对五被告的相应财产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冻结了三个自然人被告的银行账户,委托人接受了我们的建议。在立案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对被告的相应财产进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件结果:
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耗时时间短,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庭审中审判长就被告的情况详细询问了我方,在了解了详细经过后便判决全部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办案小结:
通过本案,我认识到律师专业水平及律师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律师专业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在受理给付类案件时,我们需要了解被告经济水平,作出相应准备,以便判决后能顺利执行,保障委托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