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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英流律师亲办案例
拒保类职业投保后遇险仍获理赔
来源:覃英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2
浏览量:1125

原告苏XX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纠纷一案



原告:A某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五人

代理人:覃英流,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代理人:周XX,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封XX,北京博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4日,被告到某县某村开展保险业务活动,该村村民A某购买了全家福团体意外伤害综合保险,A向被告支付100元保险费后,被告向原告交付盖有被告公章的《全家福团体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客户信息登记表》一份(以下简称“登记表”)。2020年9月17日,A在做货车出车准备时被电击身亡,该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均认定A属于触电意外身亡。根据登记表约定,A因意外身故可获得的保险金为10万/5人,即2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拒赔通知书》,称被保险人A为营业用货车司机,属于第6类职业,根据《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特别约定第三点被保险人的职业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中意外险职业类别的第5类、第6类、拒保类职业,不得投保本保险,故被告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办案经过

接到A的家属五人委托后,本律师认为首先还是以协商为主,希望能诉前解决,最快速度拿到钱。我们提出了对方格式条款无效的理由,并说明2万元并非高额费用,对方完全可以支付,对方的保险员称与公司沟通,我方限期其3日内回复。最终没有任何惊喜,保险公司拒不理赔。明确得知对方的态度后,我方立即提起诉讼,通过网上立案的方式将案件提交给法院,并说明标的额小,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案件结果

案件最终如愿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即一审终审),庭上对方还是坚持认为我们是拒保类职业而不应当获得理赔,但我方即指出对方对免责条款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既然属于拒保类职业则不应当得以投保,而且既然保险合同有效,则应当履行保险赔付义务。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本案终审。原告等五位家属获得了2万元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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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覃英流
  • 执业律所:
    广西本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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